重庆一年轻女子出门换鞋时发现其鞋子内被人塞了两张小纸条,第一张小纸条内容大意是夸赞女子的鞋子很有品味。而第二张小纸条的内容就让女子接受不了,甚至是怀疑对方有“恋足癖”。可按照纸条上的地址找到对方时,对方却说是被人“陷害的”。
单身的李女士租住在一家公寓,鞋柜则放在家门口处。事发当天李女士像往常一样出门上班时,却发现自己准备穿着出门的鞋子内有两张小纸条。
李女士打开其中一张小纸条一看,上面写着“鞋子不错,何必追你、谈朋友,鞋子很有品位!”看完这张纸时,李女士还只是莫名其妙而已。可第二张纸条对方却主动留下了·号,并写道“很喜欢吃脚,有意加·,如吓到,给红包10元,鞋未碰!”
李女士怀疑对方有“恋足癖”,被吓得不轻。可当记者添加对方·并询问纸条是不是他放的时,他却说不是他放的,并怀疑自己是得罪人被“陷害”的。
1、有网友表示,是不是这个人放的,想查清楚并不难。一来可以通过查监控,二来可以拿男子之前写过的字进行笔迹鉴定。但还有很多网友表示,不相信会有人以这种方式来“报复”,他不承认而已。
2、从法律层面来说,不论是谁所为,这种行为不仅构成民事侵权,同时还属于违法行为。
首先,第一张纸条我可以理解为对李女士表示赞赏,但第二张就不一样了!“我很喜欢吃脚!”意味着什么呢?大家都懂,而且其本人也知道这样做不对,否则不会主动说如吓到可补偿10元。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通过纸条内容来判断,放这张纸条的人是想与鞋子的女主人李女士有进一步“接触”,但其行为实际上已经侵害了李女士的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
其次,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侵权行为需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赔礼道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民事侵权责任。
注意!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还可以主张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最后,对于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治安法还将评价为违法行为,需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如果李女士通过报警的方式处理此事,那么公安机关找到行为人后就会对其治安处罚。同时李女士还可以民事侵权为由,提出自己的主张。
3、还有网友表示,李女士将鞋柜放在门口,才会被人有机可乘的。
从法律上讲,在李女士所住的房子内,她想将鞋柜放哪里都行,但门口就不一样了,那个地方并非李女士专有部分,确实不能随意摆放个人物品。
《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物业对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换而言之,物业发现业主将鞋柜等私人物品放在走廊处的,有权利和义务进行监督,并应当予以纠正。




庄周梦蝶
我一个变态都感觉变态
一锤定音
看你还放外边不
从南到北
放门外就是垃圾
冬日暖阳
干扰到邻居了哦
五月时光1987
没给你打胶算好的了!
子系在文武
邻居讨厌她放鞋子,有意的
用户10xxx42
出门换鞋,划重点。不往鞋里扔虫子不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