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南,一男子与妻子结婚后育有一子两女,可婚后男子却与另一女子发展成为不正当男女关系。男子意外身亡后,妻子准备拿钱出来办丧礼时才发现,男子五年间曾向出轨对象转账284次共计59万元。事后妻子决定告上法庭,要求如数返还。
张先生于1988年时与妻子李女士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两人生下一个儿子、两个女儿。可儿女们长大后,张先生却不安分了,遂于·认识王女士后,与其发展成为不正当男女关系。
张先生于·年突发疾病身亡后,妻子李女士悲痛不已,可其拿着银行卡去银行取钱准备为张先生举办丧礼时才发现卡上的钱,全部不翼而飞了。
为了应急,李女士先向亲戚朋友借了20多万元为张先生料理后事。事后李女士打印银行卡流水账单才发现,张先生与情人王女士交往5年期间不仅给对方转账284次累计40万元,还取现12万余元为其支付房子的首付。
更让李女士气愤的是,张先生还支付6万元给王女士买了一辆汽车。也就是说,张先生与王女士交往期间,几乎掏空了夫妻俩的积蓄共计59万元。
得知事情全部真相后,李女士以张先生的转赠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王女士需全数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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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李女士声称借款20多万,都要为出轨的丈夫举办丧礼有点难以置信,但只要其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且有法律依据,那其诉求就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就自己的主张能够举证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都有忠于家庭、忠于婚姻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实施背叛婚姻的行为。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白头偕老。
其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为夫妻共同所有,任何一方不得单独处分,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入,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有平等的处分权。
也就是说,张先生生前给王女士转账及支付的现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其一方单独处分已经侵害了妻子李女士合法权益。即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最后,民法典第153同时还规定,任何合同的成立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且必须是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
具体而言,张先生是已婚人士,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李女士发展成为不正当男女关系,是属于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没有异议。
换而言之,张先生的转赠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同时还违背公序良俗,故其转赠行为,应当予以撤销。
综上,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支持李女士的诉求。即王女士需将五年内收到的59万元如数归还给李女士。
一审宣判后,王女士不服,并抱着试一试的态度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仍然支持一审观点,故也支持李女士的诉求。即王女士又败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