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阳,一男子与女友相恋后同居生活,并生下一子。可不幸的是,男子意外溺水身亡,并留下290万元遗产。可男子的家人却不愿意分给孩子一分钱。最终女友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其儿子可以继承遗产,可即便判决下来后,家人还是不愿意给。
男子王某认识女子杨某后,对其展开追求并与确定了恋爱关系。事后两人同居并生下一子。本来一家三口过着幸福的生活。可不幸的是,王某却因意外溺水身亡。
王某离世后留下290万元遗产,正常来说杨某与儿子都可以继承。可杨某并未与王某办理结婚手续,且王某的家人根本不承认杨某母子俩的身份。
杨某无奈之下只好通过起诉的方式维权。法院经调查后得知,原来王某的家人一直都知道杨某母子俩的存在,其一方认为孩子没有与其共同生活,没有深厚的感情,且自认为是家丑不可外扬,因此拒绝让杨某的儿子继承遗产。
可即便法院依法判决孩子可以继承76万元遗产后,王某家人却仍然不愿意执行义务,最终杨某无奈之下,只好申请强制执行。
1、案情显示,杨某与王某均没有结过婚,二人只是没有领结婚证而已,因此网友们质疑王某家人口中所说“家丑不可外扬”到底是什么意思。甚至还有网友认为,这只是王某家人不想分钱的借口。
2、那么从法律上讲,该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王某是意外身亡,生前没有立下遗嘱,因此其留下遗产只能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没有遗嘱或遗嘱没有法律效力的,其遗产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注意!配偶是指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合法夫妻。即杨某未与王某办理结婚证,因此从法律上,杨某并非法定继承人。
其次,无论是婚内生子,还是非婚生子,孩子的法定权利不能被剥夺。
民法典第1071明确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本条规定解释得很清楚,只要是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无论是婚内生的,还是非婚生的,其权利不能被剥夺。即杨某的儿子应当认定为王某的法定继承人之一。
据此,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定孩子可继承王某76万元遗产。拿到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后,杨某以为此事就告一段落了。可王某家人却迟迟不肯执行法院判决。
最后,不可否认,像王某家人一样的人有很多人。即收到法院判决书后,即不上诉也不履行法院判决的义务的。对于这种情况,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
民事诉讼法第236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对方毕竟是孩子的爷爷奶奶等亲人,杨某一开始还是不想把事情闹僵,遂通过法院多次劝说、调解执行。可王某的家人却不予理睬。
最终,杨某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这76万元已经强制执行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