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乡,一精神病科医生在为病人看病时,突然间被一名刚出院不久的病人持刀捅刺头部

一文说体育 2024-06-21 09:48:15

河南新乡,一精神病科医生在为病人看病时,突然间被一名刚出院不久的病人持刀捅刺头部、脸部以及背部等位置数刀。隔壁科室的医生发现后,不顾危险上前将凶手制服。据悉,持刀伤人者有多年精神病史。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张先生今年59岁,是当地一家精神病医院精神科医生。事发当天,张先生在医院的科室为病人看病时,突然间,闯入一名医院曾经的病人。

对方突入后二话不说,就从身掏出一把长约7厘米的水果刀,往张先生的身上捅去。张先生被捅数刀,旁边科室正在工作的同事听到声响后,不顾危险上前将凶手制服。

事后张先生被送进手术室紧急抢救。据了解,张先生的头部、脸部以及背部等位置,总共被捅了数刀。由于抢救及时,张先生目前情况趋于稳定。

据张先生的女儿称,凶手有多年精神病史,一个多月前经评估后出院的。事发当天,凶手是回医院拿药时作案的。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对张先生身体所受损伤正在鉴定。

1、有网友认为本案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其实未必!从表面上看,凶手持刀捅刺张先生身体头部、脸部以及背部等位置来看,致轻伤以上是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刑法实行的是主客观定罪原则。即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杀人之故意,客观上亦实施了足以致人死亡的行为,就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具体到本案中,从凶手提前准备好长7厘米的水果刀,并持续捅刺张先生身体头部、脸部以及背部等位置数刀来看,其主观明显是追求和放任张先生死亡结果发生的,故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也就是说,凶手本意是想杀人,只是因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其他人所制止而未能得逞的,即故意杀人未遂。

刑法第232条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2、凶手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么?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作案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必须要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时作案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换而言之,凶手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主要是看其作案时是否处于发病期间。这需要公安机关来做进一步的鉴定才能做出结论。

3、凶手的监护人需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21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行为法律责任在于监护人。

具体而言,凶手虽然是成年人,但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人,因此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

4、医院需要为此承担责任么?

工伤保险条例第14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具体到本案中,张先生是医院的职工,其在医院工作过程中、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受到损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医院有义务按照工伤履行其一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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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轻音 K-ON!

轻音 K-ON!

2
2024-06-23 17:25

精神病就应该人道毁灭,要不放出来杀人就是发病了,卡bug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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