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爷拍邻居豆腐坊被罚款200元!告警方反败诉,咋回事? 湖北当阳62岁的覃大爷,

笔尖下说法 2025-10-29 19:36:21

大爷拍邻居豆腐坊被罚款200元!告警方反败诉,咋回事? 湖北当阳62岁的覃大爷,怀疑邻居郑某违反市监局禁令偷偷生产豆腐,翻围墙到郑某豆腐坊前,伸头拍了段25秒视频,结果被警方以“偷拍侵犯隐私”罚200元。覃大爷不服,称自己是“行使公众监督权”,拍的是“公共场所”,还把警方告上法庭。最终法院认定郑某豆腐坊是“私密空间”,且无证据证明郑某违法生产,判决覃大爷败诉。这事不仅让“监督权”和“隐私权”的边界成焦点,更给大家提了个醒:就算怀疑别人违法,也不能随便拍。 一、拍个豆腐坊咋就违法了?大爷的“维权”之路全是坑 覃大爷和邻居郑某早就有矛盾——俩人中间过道的排水沟,覃大爷说归自己,不让郑某排污水,吵了好几次。 2024年9月的一天下午,覃大爷听见郑某家的豆腐坊(其实是住宅旁的小房子)有动静,一下子想起:之前郑某因为违法生产豆腐,被市监局责令停过业。“肯定又在偷偷干!”覃大爷越想越气,直接从自家后院翻围墙过去,凑到郑某豆腐坊门口,伸头往里看,还拿手机拍了起来。 没拍几秒,郑某夫妻就发现了,赶紧制止。覃大爷转身要走,郑某追上去抢他手机,俩人还打了一架。最后郑某把手机夺过来,让妻子报了警。 警方来了后,先按“互殴”立了案,查手机时又发现:覃大爷拍了段25秒的视频,内容是他翻围墙、拍豆腐坊的过程,还有8张之前在市场偷拍郑某摊位的照片。于是警方又加了个处罚——以“偷拍侵犯他人隐私”,罚了覃大爷200元。 覃大爷彻底懵了:我明明是抓违法,咋还成了“侵犯隐私”?他跟警方掰扯没用,干脆把警方告到法院,列出5个理由:第一,豆腐坊是经营场所,算公共场所;第二,我只拍到大豆桶,没拍隐私;第三,我是为了公共利益,行使监督权;第四,郑某抢我手机没被处罚,对我不公平;第五,郑某装摄像头拍我家,警方也不管。 二、法律怎么判?“监督权”不能当“偷拍”的挡箭牌 很多人可能会替覃大爷喊冤:“怀疑别人违法,拍下来当证据还不行?”但法院的判决,恰恰把“监督权”和“隐私权”的边界讲得明明白白,这3个法律要点一定要记牢: 1. 郑某的豆腐坊,到底是不是“私密空间”? 法院认定:不是经营场所,是私密空间。理由有两个: - 市监局查了,事发当天豆腐坊里只有黄豆、豆浆,没有成品豆腐,而且这些东西是给别人喂龙虾用的,没收费,根本没在违法生产; - 这豆腐坊是郑某在自家住宅旁盖的附属屋,平时用于生活或偶尔存放东西,属于“私人生活空间的延伸”,就算门开着,也还是私密空间——就像你家客厅门开着,别人也不能随便伸头拍一样。 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所以覃大爷拍的是“私密空间里的活动”,已经触碰了隐私的边界。 2. “行使监督权”,能随便拍吗?当然不能! 覃大爷说自己是“公众监督”,但法律里的“监督权”有明确前提: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算真怀疑郑某违法,正确的做法是“举报”——比如打12315找市监局,让执法人员上门检查,而不是自己翻围墙、偷偷拍。 警方在法庭上也说了:覃大爷之前就因为排水沟的矛盾,多次在市场偷拍郑某,还举报干扰人家生意,这次拍豆腐坊,更像是“报复”,而不是单纯的“监督”。法院也认可了这一点:如果监督权能成为偷拍的理由,那每个人的隐私都没法保障了。 3. 为啥郑某没被处罚?警方的处理没毛病 覃大爷觉得“郑某抢手机没被罚,我拍一下就被罚,不公平”,但这两件事性质完全不同: - 覃大爷的偷拍行为,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偷窥、偷拍他人隐私”,本身就该罚款; - 郑某抢手机是“互殴”里的行为,警方已经按“互殴”立案处理了,只是没在“隐私案”里一起说,并不是“没处罚”。至于覃大爷说的“郑某装摄像头拍他”,警方查了发现拍的不是私密空间,所以没立案——这说明警方是按证据判的,不是“双标”。 三、网友吵翻了:这200元罚得值不值? 事件曝光后,评论区吵得特别激烈,核心观点集中在3点: 支持法院派:“罚得对!就算怀疑违法,也不能私闯私拍,不然谁都能随便拍别人家里,太吓人了!”“大爷明显是借‘监督’报私仇,之前就多次偷拍,这次翻围墙更过分,200元不多,主要是提醒大家守规矩。” 替大爷抱屈派:“虽然方法不对,但大爷初衷是怕人家违法生产,要是市监局能及时查,也不会有这事!”“门开着拍几下也算侵犯隐私?那街上拍店铺是不是也不行?” 理性提醒派:“重点是要知道正确的维权方式!以后怀疑别人违法,别自己上,找执法部门,又安全又合法。”“私密空间的界定很重要,你以为的‘公共场所’,可能法律上就是‘私人空间’,别踩坑!” 你觉得覃大爷这200元罚得冤吗?如果是你,怀疑邻居偷偷违法,会怎么做?欢迎在评论区聊聊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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