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女子买房时,开发商故意营造出车位稀少的恐慌,她赶紧花42万抢购了一个车

妙之聊生 2025-12-20 19:42:11

浙江杭州,女子买房时,开发商故意营造出车位稀少的恐慌,她赶紧花42万抢购了一个车位。交房后女子才得知,小区车位并不紧张,而且只卖18万。她认定开发商这是故意虚假宣传,要求退掉车位,却遭到拒绝。开发商:车位降价是参考附近开发商的价格,属于正常商业行为。 2022年,张女士花450多万元,买下杭州某小区一套108方的新房,本以为安家大事尘埃落定,没成想一个车位让她糟心不已。 当初买房时,销售人员把小区车位说得格外紧张,一口一个“车位比只有1:0.8,根本不够分”,还不停强调:现在车位一抢而空,剩下的车位不多了。 为了让张女士相信,销售人员还特意调出所谓的后台数据,指着屏幕告诉她,目前只剩边角的三四个车位了。 张女士也知道,现在家家户户都有小轿车,有的家庭甚至不止一辆车,被开发商这么一说,仿佛小区车位晚一秒就彻底卖完了。 张女士当时心里别提多慌了,就怕以后入住没地方停车,只能赶紧下手。 但车位并不便宜,一个车位需要42万,比车的价值还高,张女士咬咬牙,只能花42万买下了一个车位,想着好歹解决了停车刚需。 和她一样被这种紧张氛围裹挟的,还有小区300多户业主,大家都怀着“怕抢不到”的心态,纷纷花高价抢购了车位。 去年年底,小区整体交付,业主们陆续搬进去后,一则消息让张女士和其他高价买车位的业主炸开了锅。 有业主发现,开发商竟然又在对外售卖地下车位,而且价格低得惊人,地下车位标价18万5千,还能减免5000元物业费,算下来到手价才18万左右。 张女士这才后知后觉,原来小区根本不是没车位,而是开发商故意营造了稀缺假象,以此抬高价格,刺激消费。 为了留好证据,有业主拍下了近期的车位售价表,上面清晰标注着待售车位的价格,每个车位只需要18.5万至19.5万之间。 300多户高价买车位的业主凑到一起,越聊越气愤,42万到18万,近24万的差价,对谁来说都不是小数目,简直是沉重的打击。 张女士她们找开发商讨要说法,想要退掉这高价的车位,结果遭到了开发商的拒绝。 走投无路的她们,只能求助记者帮忙。 为了核实情况,记者跟着张女士来到小区地下车库,只见不少车位上放着挡板,吊牌上没有任何车牌号,部分挡板还印着卖车位的广告标语和联系电话,明显是待售状态。 记者以购房者身份拨通了广告上的电话,得到的回应是:这期活动结束了,得等下次,小区还有四五百个车位,均价19万,最高的也就23万。 面对业主们的质疑,开发商一位负责人给出的解释是,车位降价是参考了附近开发商的价格,属于正常商业行为。 至于销售时是否故意营造车位稀缺的氛围,该负责人只表示:他们已向市场监管部门回复,以公司官方回答为准。 目前,业主们已经就此事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相关部门已经介入调查。 从法律角度而言,开发商的行为很可能构成虚假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本案中,开发商销售车位时,故意宣称“车位比1:0.8、一抢而空、仅剩边角三四个”,还通过展示虚假“后台数据”营造稀缺恐慌,诱导张女士等300多户业主以42万高价抢购。 但实际情况是小区仍有四五百个待售车位,后续售价仅18万左右,开发商的宣传与真实销售状况严重不符。 其核心目的是通过虚假的“销售紧俏”信息误导消费者,促使消费者在恐慌情绪下做出高价购买决策。 该行为已构成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其次,开发商可能构成欺诈行为,张女士等业主可主张撤销合同并索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开发商明知小区车位充足,却刻意隐瞒这一关键事实,反而编造车位稀缺的虚假信息,导致业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高价购买车位,符合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 张女士等业主作为消费者,有权自发现欺诈事实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主张撤销车位买卖合同,要求开发商退还42万购车款,并支付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 开发商以“参考周边价格、属正常商业行为”为由抗辩不能成立,正常商业降价需基于真实市场情况,而非通过欺诈手段先抬价再降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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