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想到,就因为一时冲动的“一口吻”,不仅换来5天行政拘留,还丢了好好的工作,打

笔尖下说法 2026-01-19 20:40:39

谁能想到,就因为一时冲动的“一口吻”,不仅换来5天行政拘留,还丢了好好的工作,打官司索赔赔偿金也输得一败涂地!这事儿发生在北京一位男领导身上,堪称“职场最亏操作”,背后的法律红线,不管是打工人还是老板,都得好好看看。 2025年2月19日,北京某公司的库房里,运营管理岗的男领导朱某正和女下属王某单独干活。不知道朱某哪根弦搭错了,趁着王某没防备,突然凑上去亲了她一口。换谁遇到这种事不得又羞又怒?王某当场就没忍,事后直接报警,还向公司举报了朱某的所作所为。 警方调查得很快,结果也很明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朱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猥亵他人”,情节恶劣,直接对他作出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公司这边也没含糊,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给朱某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一分钱补偿都没给。 本以为事儿到这就尘埃落定了,没想到朱某不服气!他承认自己做得不对,但觉得公司开除他违法,非要要经济赔偿金。协商不成,他先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没支持他,又把公司告上了法庭,一审、二审折腾了一大圈,最后还是输了官司。 朱某的理由听着好像有点道理,其实全是误区!他说公司没培训过规章制度,自己也没见过具体内容,制度对他没约束力;还说《劳动合同法》里说了,只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才能开除,公司制度扩大了法律规定,是无效的。但这些说法,法院直接全给否定了! 咱们用大白话说说法律依据,大家记好:首先,《劳动合同法》第4条明确规定,公司的规章制度只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和工会或职工平等协商确定,并且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就是有效的。公司在法庭上拿出了关键证据——朱某入职时签字的《确认书》,上面写着他已知晓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朱某说“签字只是走流程,没实际培训”,但法律上,签字确认通常就视为“已经告知”,他拿不出相反证据,这一条自然站不住脚。 其次,很多人都有个误区,觉得只有“被判刑”公司才能开除,其实不是!《劳动合同法》第39条确实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公司可以开除,但这只是情形之一,该条款第(二)项还明确说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公司也能解除劳动合同。朱某所在公司的制度里写着“员工受到公安部门行政处罚,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这个规定完全合理——职场不是法外之地,猥亵他人被行政拘留,已经严重违反公序良俗和职场纪律,公司的制度没违反法律,当然有效。 更重要的是,朱某的行为不只是“违规”,还是“违法”!《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肢体行为等方式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要求承担民事责任。朱某趁人不备亲吻他人,既属于性骚扰,又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里的猥亵,说白了,他是先违法,才被公司开除,一点不冤! 历经仲裁、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公司解除与朱某的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驳回朱某索要赔偿金的全部诉求。想想朱某本来是公司的运营管理,有份不错的工作,就因为一时糊涂,越界的一个吻,换来5天拘留、丢掉工作,还打了好几场官司,最后一无所获,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这事儿也给所有职场人都敲了警钟:职场边界不能越,不管是领导还是同事,肢体接触必须建立在对方自愿的基础上,“趁不备亲吻”“搂抱”等行为,不是“玩笑”,是性骚扰、是猥亵,轻则拘留,重则可能触犯刑法;公司制度也不是“摆设”,只要制定程序合法、已经告知员工,就对员工有约束力,违反制度不仅可能丢工作,还可能拿不到任何补偿;别以为“行政拘留”就没事了,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被行政处罚的,公司一样有权开除,法律不会支持“无理索赔”。 职场安全是底线,不管是男性还是女性,都有权拒绝任何违背意愿的肢体接触和骚扰。公司的处理和法院的判决,既是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在警示所有职场人:尊重边界、敬畏法律,别因一时冲动毁了自己。 那么你怎么看?你觉得公司开除朱某合理吗?职场中遇到类似情况该怎么办?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来源:裁判文书网、北京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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