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小姜每天花2块钱买一份意外险,可还没接单,他就遭遇车祸致十级伤残,肇事方赔了他28万多。等他回头找保险公司要那3万伤残赔偿金时,对方却说:出事时没接单,不赔;肇事方赔过了,不能再赔。他无奈只能把保险公司告了。
小姜每天骑车在城里送单,开工之前他都会花2块钱买一份意外险。
2024年7月一个清早,他跟往常一样花了2块钱,买了份骑手意外险。页面很简单,没提什么时间限制,也没有特别提示,他扫了两眼就点了确认,电子凭证上也没什么特殊说明。
之后,他便骑上车出了门,准备去接当天的第一单。
走到半路,一辆车从侧面撞上来,他连人带车摔在地上,车把歪了,车筐里的东西散了一地。右胳膊压在车身底下,他试了一下,胳膊使不上劲,动不了。
送去一检查,右肱骨骨折。后来做了鉴定,构成了十级伤残。
民警出了事故认定书,对方全责。肇事方那边走了保险,赔了他28万多,钱打到了他账户上。
伤养好之后,小姜想起来,出事那天自己不是还花2块钱买了份意外险吗?他找到保单,上面写着伤残赔偿金3万块。
他把鉴定报告和事故认定书都找出来,去了保险公司,他说要赔3万块伤残赔偿金,再加鉴定费,总共3万出头。
理赔人员看了材料,当场就拒了,说小姜的情况不符合赔付条件,保险条款里写了,承保时间只从骑手接单开始算,到订单签收后一小时结束,小姜出事的时候还没接单,不在这个时间段里。
还说肇事方已经赔了28万了,小姜不能再通过保险拿钱,不然就是重复获利。
小姜不服气,保险是出事之前就买好的,怎么出了事就不算了。他又去了一趟,对方还是那套说法,翻来覆去就这两条。
最后小姜实在没办法,把保险公司告了。
一审把投保流程调出来仔细看了一遍,发现保险公司把保险期间的特殊约定写在投保页面的附件里,点开才能看到,主页面上压根没显示这个内容。小姜实际看到的保险凭证上,也只字未提时间限制。
整个投保过程就是点一下确认,没有强制阅读环节,没有突出显示,没有弹窗提醒。
一审认定,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提示和说明的义务。那个时间限制的条款,对小姜不产生约束力。
并且,一审认为意外险保的是人的身体和生命,人的价值不能用钱来算,不适用财产险那种"损失补偿"的逻辑。肇事方赔的钱是侵权责任,保险公司该赔的钱是合同义务,两笔钱性质不同,不冲突,小姜的索赔不存在重复获利。
一审判了保险公司付3万块伤残赔偿金,鉴定费也一并承担。保险公司不服,提了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小姜每天花2块钱买这份意外险,图的就是个心安。可真出了事,右肱骨骨折,十级伤残,保险公司却翻脸了。说他出事的时候他还没接单,不在保障时段内。并且肇事的司机已经赔了他28万,他不能再通过保险重复拿钱。听着好像有点道理,但在法律上却不认可。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公司把出事时还没接单,所以不赔这个免责条款,藏在了投保页面的附件里,主页面上压根没写,也没有强制投保人点开看或者读满多少秒。
小姜只看到了"2元买份意外险"的广告语和支付按钮,根本不知道还有"接了单才生效"这回事。
这就属于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法律规定的主动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所以这个条款对他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不能用"你没接单"这个理由来拒赔。
《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人身险不是车险,人伤了没法用修车那套逻辑来算。人的胳膊腿、身体性命没法用钱来衡量,断了骨头就是断了,不能说拿了肇事方的钱,保险公司就不用赔了。保险公司说小姜已经拿了28万,不能再找我们要钱,这个理由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两块保费换3万赔偿,你觉得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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