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12岁小学生放学后飞奔下楼,结果在楼道里摔了一跤,门牙磕到台阶上折断了,花了633.07元医疗费。事发后,学生家长认为当时没有老师在旁边组织秩序,校方监管不力,起诉校方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80000元。 12岁的小赵活泼好动,是某小学六(3)班的一名学生。 二零二四年1月3日傍晚5点,外面放学铃声响起,小赵和同学背起书包就往外冲。 小赵的教室在4楼,等他冲出来后,三楼二楼很多班级的学生已经出来了。 小赵下到三楼后,楼道里已经有很多人了,可小赵没有放慢脚步,反而和同学一起在人缝里钻来钻去,你追我赶快速往楼下移动。 意外就在此时来临,走到三楼和二楼中间的平台时,小赵不知道是脚下打滑,还是避让不及,竟然扑通一声摔了一跤。 好在孩子们接受过安全教育,当时楼道里也不算太拥挤,这才没有发生踩踏事件。 小赵这一跤摔得不轻,摔倒后,他直直撞向了墙角,等他爬起来后,发现牙齿竟然断了半截,嘴唇也在摔跤时磕到地板摔破了。 旁边的学生立即向带队老师报告了这件事,老师发现小赵满嘴是血,吓得立马联系了小赵的家长并陪同他去就医。 经过检查,小赵第21牙折断,唇挫伤擦伤。 门诊建议小赵18周岁以后再做牙桩冠修复,此次治疗费为633.07元。 事发后,校方立即进行了现场调查,查明小赵摔倒属于意外。 可是小赵的家长不这样想,他们认为,当天放学的时候,校方没有在教室和大门中间派人维持秩序,属于监管不力,所以起诉校方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万元。 庭审时,校方辩解称,小赵所在班级课前课后都会进行常态化安全警示教育,并且在《专题教育记载表》里可以看到,小赵班级每星期的安全教育都没有缺失。 另外,在过去一年中,《安全警示教育记录》中还多次强调,不允许在楼梯里打闹,上下学时要按照秩序行走。 所以,校方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小赵摔倒纯属意外,和校方无关。 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事发时,小赵已经12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校方有没有尽到管理职责,是判断本案的关键法律依据 。 从校方提供的证据来看,小赵所在班级一直在进行常态化安全警示教育,且一直以来安全教育都没有缺失,校方还多次强调禁止在楼梯间打闹,提醒要按秩序行走。 这表明校方在安全教育方面履行了一定的教育职责。 小赵作为12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具备一定认知和判断能力,且在接受过多次安全教育的情况下,应当知晓在楼道内追逐打闹的危险性,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 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校方已经多次进行安全教育,并且,在楼道的地面、墙面上张贴了很多醒目的安全提示标语,尽到了管理职责。 事发后,校方立即通知了家长,陪同小赵就医,并第一时间调查了事发经过,校方的一系列行为,都表明他们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管理职责。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小赵的家属称校方未尽到管理职责,就要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校方存在过错。 可小赵的家属拿不出任何证据,因此,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最终,小赵家属的诉求被驳回。 孩子去上学,并不意味着出任何事都要由校方负责,家长如果一味找人共同承担,只会让老师们越来越缩手缩脚,阻碍自己孩子的正常成长!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 来源:大河报9.16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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