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判例:就要求对违法发布虚假广告查处的申请,被告行政机关应履行法定职责】 【原告张某诉称】原告于2018年2月7日购买了某地商品房。在购买前,开发商通过销售人员微信、朋友圈、开发商的公众号、销售现场广告和销售现场沙盘等方式发布了楼盘宣传广告。 原告购买了商品房后才发现开发商发布的广告涉嫌虚假宣传,与事实不符等违法问题,遂于2019年10月11日向被告提出违法查处申请,并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被告于2019年10月13日收到原告邮寄的违法查处申请材料,但原告至今未收到被告的答复。 根据规定,对于开发商违法发布广告的行为,被告应予核查,并在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但被告至今未作出答复,被告怠于履行行政职能,属于行政不作为。 【被告某市场监管局辩称】原告张某于2019年10月9日向答辩人投诉称:R公司开发的某地商品房存在广告虚假宣传的情况,要求答辩人对R公司违法发布公告的行为进行查处。 2019年10月17日,答辩人对某融信海亮房地产公司的某地售楼部进行检查,该售楼部已经通过展示图及彩页上的区位图明确标出其项目所在位置。答辩人调取该楼盘宣传彩页一份,其中广告用语有“周边某学校书香郁郁学风正盛”,并未宣传其项目为某学校的学区房。 经答辩人核实,某学校客观存在。R公司开发的某地商品房发布的广告不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为此,答辩人不予立案。后答辩人将不予立案的事实,向原告告知。 【庭审意见】某市场监管局具有本行政区域内广告监督管理职权。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对原告的投诉举报事项是否履行了查处法定职责。从本案现有证据看,被告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原告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法院判决,被告某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就原告张某本案申请事项作出处理。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