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判例:医方子宫肌瘤行手术治疗,造成患者尿管损伤并构成八级伤残】   【

梁伯伯 2026-01-24 21:58:08

【医疗纠纷判例:医方子宫肌瘤行手术治疗,造成患者尿管损伤并构成八级伤残】   【认定事实】2021年3月17日,代某某住院期间,人民医院于3月19日对代某某进行腹腔镜下全子宫+双侧输卵管切除手术。 同年3月29日至3月30日,代某某因腹腔镜子宫全切除术后10天、阴道流血水1天再次到人民医院就诊,支出医疗费1422.35元。同年3月31日至4月6日,代某某第三次到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天。 2021年4月6日至4月26日,代某某到某大学附属医院住院,出院诊断:输尿管瘘(左)、子宫切除术后状态,支出医疗费22794.15元。同年4月6日至7月26日,代某某多次到某大学附属医院门诊就诊,共支出医疗费1880.23元。 【原告认为】2021年3月17日,手术时致代某某左侧输尿管离断,但人民医院一直隐瞒该事实,直至代某某到青医附院诊断才得知。 【被告人民医院认为】答辩人是否存在诊疗过错需要鉴定确定;医疗费扣除代某某原发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过高。 【鉴定结果】某市人民医院对代某某的诊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主要原因,建议参与度为70%-80%)。代某某输尿管损伤行输尿管膀胱再植术构成八级残。   【经济损失】代某某主张医疗费34167.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00元(100元/天×37天),医疗费系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失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本院认定医疗费26096.73元(1422.35元+22794.15元+1880.2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100元/天×27天);主张误工费24000元(200元/天×120天),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收入实际减少状况、工资流水等,结合其职业、受伤的部位程度、医嘱及鉴定意见书等因素,本院酌定误工费18379.2元(153.16天×120天); 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32342.40元,根据人民医院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以及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本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主张交通费2486元,根据其提交的票据、就医时间、地点等,本院酌定交通费1500元; 主张营养费3000元,未提交医疗机构加强营养医嘱及相应营养费票据,本院不予支持;主张护理费9000元(150元/天×60天)、残疾赔偿金335430元(55905元/年×20年×30%)、被扶养人生活费17968元(35936元/年×5年×30%÷3人)、鉴定费1383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本案中,某司法鉴定所从法医学专业角度评析,本院酌定被告担责75%。人民医院应当赔偿代某某各项损失326677.95元[(26096.73元+2700元+18379.2元+9000元+335430元+17968元+1500元+13830元)×75%+8000元]。 【判决结果】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判决,某市人民医院赔偿代某某各项经济损失326677.95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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