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十堰,五名男子从公司食堂打包了一斤多白酒,下班后带到公司外的饺子馆聚餐,饭后,3名饮酒者中一人中毒死亡,一人脑死亡,一人仍在抢救。这一切的起因,竟然是食堂员工粗心大意将工业酒精当白酒给了他们! 据红星新闻、温州都市报等报道,11月21日晚,郧西县某公司加工车间员工李某某等5人下班后,决定一块去公司外面的饺子馆喝几杯聚个餐。 该公司将食堂外包给了别人,因为车间里有些工作比较累,所以很多人都喜欢在下班后喝一杯解解乏,因此,食堂里提供有白酒。 案发当天,李某某等5人临走前,有人去食堂要了点白酒,食堂员工胡某给他们的瓶子里装了一斤多。 随后,5人来到饺子馆吃饭,聚餐期间,李某某等三人喝了酒,其余两人没喝。 实际上,酒刚一入口,李某某等人就觉得有点不对味,但是并没有多想,三人就这样喝了起来。 吃完饭后,喝酒的三个人都觉得有点不舒服,但都以为是不适应这个酒,并没有多想。 11月22日下午,其中一人去 县医 院 就 诊,23日,另外两人也撑不住了。可三人情况并没有好转,于是三人转到市 医 院。 转院当天,经过检测,三人为急性重 度 甲 醇 中 毒。 11月25日,经检测,李某某血液甲醇含量为41.33mmol/L,而实际上,这个正常参考区间应该小于0.0156mmol/L。 截止到12月14日,李某某已经脑死亡,另外两人一人已经死 亡,一人仍在抢救。 事后,经过调查,案发当天他们从食堂拿的酒,实际上并非白酒,而是食堂用来做燃料的工业酒精。 据食堂承包者称,在工作过程中,他们会用工业酒精当做炊具燃料用。案发当天,胡某一粗心,误将工业酒精当做散装白酒,灌进了李某某等人的瓶子里。 工业酒精的主要成分虽然是乙醇,但是在生产过程中会混有甲醇,而甲醇是有毒的。 李某某等三人就这样稀里糊涂,将工业酒精喝到了肚子里。 1、这起惨案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员工胡某误将工业酒精当作白酒给员工,存在明显的过错。 食堂外包方对其员工有管理和监督的义务,员工的这一失误导致了严重的损害后果,外包方应承担侵权责任。 承包者需要对三名员工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死 亡赔偿金等。 另外,虽然公司将食堂外包,但公司对员工的安全保障负有一定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公司允许食堂在工作场所提供白酒,就有义务确保所提供酒水的安全性。 公司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疏漏,没有对食堂的酒水供应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所以公司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案发后,公司已垫付了40多万费用,可视为其在一定程度上履行了部分责任,但后续仍需根据最终的责任划分承担相应份额。 2、本案是否构成刑事案件?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据承包者称,本案是因店员误将工业酒精当做白酒给了李某某等人,但本案仍在调查中,具体情况仍旧没有定论。 如果食堂将工业酒精进行勾兑,当做白酒提供给他人饮用。 那么,即使他们主观上没有直接致人死 亡的故意,但该行为已经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特征,且造成他人死 亡的严重后果。 这种情况下,可以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如果事实如承包者所说,本案发生是因胡某误将工业酒精当成白酒,那本案就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了。 如果经调查发现,食堂存在长期管理混乱、对工业酒精和白酒的存放和使用没有严格规范等情况,可能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该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 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若食堂的管理问题导致了此次事故的发生,相关责任人可能会被追究重大责任事故罪。 另外,湖南蓝山县曾有案例,工作人员误将甲醇当作米酒给客人饮用,导致多人死 亡,相关责任人被认定构成过失致人死 亡罪。 如果食堂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未能将工业酒精和白酒进行妥善保存和区分,最终导致员工误将工业酒精当作白酒给了李某某等人,还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 亡罪。 目前,为李某某等人提供白酒的胡某已经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仍在调查中。


